|
|
首頁/ 資訊分享 / 法規知識 |
|
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,加強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管理 |
發布日期 [2023-07-14] |
|
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部)於本(13)日修正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」,本次增修訂之布舍瑞林等4種動物用藥品,均為配合國內用藥需求訂定殘留容許量,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,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。
本案於112年2月23日踐行預告程序60日,經充分蒐集考量評論意見,依原案辦理發布程序。
我國對於動物用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,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下稱農委會)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,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,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,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,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。
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,係依據前端使用需求及規範,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、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,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,送請「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」審查,並會商農委會。
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,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」,辦理預告,廣徵各界意見後,訂定各類產品之殘留容許量。
另,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,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,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,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,依法處辦,讓民眾食的安心。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
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
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,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,同條第二項並規定,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
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,訂定其殘留容許量,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,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。
衛生福利部依據國際毒理及殘留試驗評估報告,引用國人攝食調查結果,且考量特殊族群個體差異,進行風險評估後,以科學實證為基礎,修正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」第三條,其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增訂「布舍瑞林(Buserelin)」在牛之肌肉、肝、腎、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。
二、增訂「芬苯達唑(Fenbendazole)」在雞之肌肉、肝、腎、脂(含皮)及蛋 等五項殘留容許量。
三、增訂「 促性腺素釋放激素(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; Gonadorelin)」在牛之肌肉、肝、腎、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。
四、增訂「巴隆黴素(Paromomycin)」在牛、豬之肌肉、肝及腎等六項殘留容許量。
來源: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601856
|
|
|
|
|
|
|
本水產品檢驗中心,專責檢驗水產相關之動物用藥殘留檢驗
鰻魚,蝦子,鰻蝦,水產品,孔雀綠,還原型孔雀綠,機場附近,養殖檢驗,檢測,水產品檢測 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