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五及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
修正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五及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。
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六條附表 五修正總說明:
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,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,不得製造、 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,及同條第二項規定,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
爰修正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一 、第六條附表五,修正內容說明如下:
一、修正亞醌蟎等三十種農藥五十八項殘留容許量標準;賜滅芬於香瓜、洋香瓜等二項併入瓜果類,胡瓜、夏南瓜等二項併入瓜菜類, 刪除原四項標準。
(第三條附表一)
二、增列抱子芥菜列屬於包葉菜類項下十字花科包葉菜類。(第六條附表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