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01340280號函
說明:
一、本(100)年度農曆春節假期自2月2日(星期三,除夕)至2月7日
(星期一)止,共六日,有關加工鰻與活鰻發證業務,假期前
後受理時間如下:
(一)加工鰻發證業務,於春節期間停止受理,俟正常上班時間
(2月8日星期二,上午9時起)恢復辦理。
(二)活鰻發證業務,於春節前受理至2月1日(星期二)下午5時
(當日自上午10時起受理),春節期間停止受理,並自
2月6日(星期日)下午1時30分起,恢復辦理。
二、春節期間活鰻出口證明書之有效期限,以本屬派員受理發證
之日,核算3日辦理,遇放假日順延不予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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